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浙江省长兴县人,身份证号码:33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酒后驾驶浙EU****小型轿车至长兴县和平镇凡回公路6KM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车辆、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现场笔录;
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惠民
检察官助理:张雨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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