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乐平市政协原副主席、景德镇市政协办公室原调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景德镇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26日被浮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浮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查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乐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乐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或分管乐平市水利、河道采砂等工作的便利,先后为吴某某、曹某某、邹某某、夏某某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四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现金137万元,美元现金1万元,黄金金块130克。
1收受吴某某人民币现金48万元、黄金金块130克
(1)2013年的某日,乐平市****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吴某某为了能够继续以护岸工程为由在乐平市*****采区采砂,其在被告人查某某位于乐平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内,将人民币现金10万元送予被告人查某某。被告人查某某在收受该笔款项后,为乐平市****有限公司继续以疏浚护岸工程为名对乐安河接渡段采砂积极提供帮助。
(2)2014年4、5月的某日,江西**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吴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查某某对江西**有限公司河道疏浚作业的支持,其在被告人查某某的上述办公室内,将人民币现金10万元送予被告人查某某。被告人查某某收受该笔款项后,多次帮助江西**有限公司协调乐安河疏浚过程中被阻工的事宜。
(3)2016年5月,被告人查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吴某某索要到人民币现金25万元,并承诺吴某某半年后归还,但之后被告人查某某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直到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查某某在得知相关部门在调查吴某某后,为掩饰其索要该笔款项的事实才将人民币现金25万元退还吴某某。
(4) 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节或端午前后,被告人査某某收受吴某某以过年过节拜访的名义累计赠送的黄金金块130克、人民币现金3万元。
2索取曹某某人民币现金75万元
2017年被告人查某某结识了云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副总经理曹某某。在得知曹某某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承接工程的意图后,被告人查某某就以帮助曹某某的公司承接乐平*****项目运作关系为由,先后于2017年秋、2018年春节前、2018年4月,分别向曹某某索取了人民币现金15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
3.收受邹某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美元现金1万元
2012年,被告人查某某通过向时任乐平市****公司总经理董某某打招呼,帮助邹某某获得了乐平市******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项目。2015年2月,被告人查某某收受邹某某的感谢款人民币现金1万元;2015年11月被告人查某某公务出国前向邹某某索取了美元现金1万元。
4收受夏某某人民币现金13万元
2011年至2016年间,夏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查某某对其经营的*****采区等区域采砂活动的关照,就以过年过节拜访名义向被告人查某某赠送了人民币现金。截止案发,被告人查某某共收受夏某某人民币现金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査某某主动向景德镇市监察委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黄金金块130克、美元现金0.29万元、人民币现金0.08万元;2.书证:任职文件、相关合同、协议等;3.证人吴某某、汪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约140余万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收受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的财物,并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纪东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扣押的黄金金块130克、美元现金0.29万元、人民币现金0.08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