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沙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沙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查某某在高邮市**镇**村**组沙某甲连家店中,抓住沙某甲儿子沙某乙头发,后被人劝走,在处警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后,被告人查某某又从家中拿了菜刀,在沙某甲连家店门口大喊大叫,声称要杀沙某甲全家,并用菜刀砍门窗,后被其哥哥等人拖回家。
2、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查某某在村广场上将匕首插在凉亭柱子上,当着乘凉群众的面声称要杀沙某甲全家。
3、2017年初,高邮市临泽镇陈甸村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被告人查某某家两棵银杏树被移栽到村级公园,后因被告人查某某要价过高村里未同意,被告人查某某又将两棵树自行移走,至2019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查某某在高邮市临泽镇陈甸村村部借此事等事,无理取闹,用喝农药的方法恐吓支部书记陈某某。
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查某某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