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查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妻子张某红在杨某某来为租房电费讨说法时遭谩骂、殴打,查某某非常气愤,遂与杨某某厮打在一起,杨某某用拳头击打查的头部和后背,查某某抱着杨某某将其摔倒在水泥地上,致杨某某锁骨骨折,经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害人病历等;

2.证人证言:张某红、张某莉、洪某某、王某、柳某、卢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查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86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讯问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