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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查某某利用帮其妻子王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栋**号**货运部办公室内打扫卫生之机,每间隔几日就盗窃该办公室内地上一个塑料框里存放的废旧笔记本电脑的内存条一次,一共盗窃六次。查某某将前五次盗窃所得的内存条卖给路边收购废旧物品的男子,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查某某六次盗窃的废旧内存条价值3813元。

2019年11月28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栋**号**货运部抓获被告人查某某,及在该物流办公室旁边的厕所里起获查某某第六次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内存条共71条,该些内存条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查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和解,何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查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于同日何某某收到查某某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3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2020年3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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