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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2000********,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住******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 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义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到兴义市**办**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将冯某某的一台价值3050元道通牌平板电脑盗走,后将该平板电脑以6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2.2020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到兴义市**办**建材交易中心**瓷砖批发部门口,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50元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查某某将该车辆以150的价格卖给锅某某。

3.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到兴义市**二巷**号丁某某家门口,将丁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830元的银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后查某某将该车辆以160元的价钱卖给田应金。

4.2020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到兴义市**镇**村**农业公司路口处,将王某乙放在路口的价格6200元的灰色东风小康K17面包车(车牌:贵EQ****,车架号为:LVZX22K67EA102598 ,发动机号为14259440 )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通牌平板电脑、小鸟牌电动车、东风小康K17面包车、银色钱江牌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锅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江

                                               检察官助理   周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26页;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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