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汽车总站大门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叶某某值人民币2300元的华为荣耀20pro手机盗走,后在柳州市**路**巷**号房被公安人员查获,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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