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544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号,于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村东48栋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深蓝色台邦牌女装72V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
2、2018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查某某伙同“贵州佬”(另案处理)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综合楼18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雷霆王品牌的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
3、2018年3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查某某伙同“贵州佬”在宝安区32区上川村4片6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18年3月6日,被害人孙某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3月17日在查某某刑满释放之日,到深圳市第四看守所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查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查某某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查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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