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2015年11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查某甲在中山市横栏镇以冰糖冒充毒品贩卖,共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3000元;又谎称有毒品出售,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700元。
2、同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中山市横栏镇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查某甲、查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查某甲以冰糖冒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覃某某,共骗取被告人覃某某人民币2600元。
同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将被告人查某甲抓获归案,缴获其作案用小米8手机1台、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以及冰壶、电子秤等物品。同日,公安人员在横栏镇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其作案用VIVO牌手机1台。破案后,上述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查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甲、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甲、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舒韵
检察官助理 汤丽玲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甲、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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