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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20年5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7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9时许,在中牟县**镇**驾校对面一厂房门前,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共同修理铲车时,被告人某某在利用挖掘机牵引铲车大臂时操作失误,将坐在被修铲车油缸上的被害人张某某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某某供述;4.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门;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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