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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查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街村委**组,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街出租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查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证明的情况下,购买假冒伪劣卷烟销售被民警依法查获。同日11时许,民警在澜沧县**乡被告人查某某家仓库查获卷烟1295条,其中红河(软甲)卷烟28条、红塔山(硬经典)卷烟530条、云烟(紫)卷烟170条、红河(硬88)卷烟61条、红山茶(软)卷烟506条。经检验鉴定,查获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9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证明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购买销售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澜沧县**家中(电话:1512555****);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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