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以来,被告人查某甲在闲聊APP上注册、组建群,自己任群管理员,自己或通过他人拉人进入此群,利用“乐乐安徽麻将” APP进行网上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
被告人查某甲在“乐乐安徽麻将”上通过购买钻石开设房间,将房间号发到该“闲聊”群,参赌人员通过该编号进入“乐乐安徽麻将”APP,按照该APP规则进行打麻将、跑得快赌博活动。每局赌博结束后,玩家根据系统结算的正负分情况,到闲聊群里收钱、付钱,赢的玩家在收到钱之后,会按照每个房间3元、4元不等台费,以红包形式红包发到闲聊群,并备注“台费”、“台”等字样。然后,由被告人查某甲陆续将台费红包领取。
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查某甲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66646元,其中已提现人民币65248.19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查某甲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乙、黄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甲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闲聊APP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通过移动终端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朋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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