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查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镇**村**组,住公某某**镇**村** 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查某甲从公某某**镇**桥村卫生室门口经过,发现昨天与查某甲父亲查某乙因抽水灌田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叶某某坐在卫生室门口,查某甲与叶某某因该事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查某甲用椅子多次砸向叶某某上半身,后经附近群众劝阻二人才停止打斗。2017 年6月2日,叶某某因胸部疼痛到公某某中医院医治,后经法医鉴定,叶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查某甲的身份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查某甲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万成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家中。
2.案卷证据材料1册。
3.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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