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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甲重婚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查某甲,曾用名查某乙,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1月16日,被告人查某甲与何某某在凤庆县**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生下孩子后,查某甲便离开凤庆县**街**乡回到云县**镇**村家中,在未和何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4日与同村的柴某某到云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2月7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婚后因感情不和查某甲于2016年8月到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柴某某离婚,同年12月19日,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查某甲与柴某某离婚。2017年12月4日,查某甲与云县**镇***村委会的杨某某在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17日到云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人查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到云县公安局茂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情况等材料;2.证人证言:杨某某、柴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有配偶还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查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查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7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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