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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永海、岑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查永海,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组。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许,被告人查永海和杨某甲、杨某乙、桂某甲、桂某乙等人在瑞安市**街道****路马某某家喝酒,其间,被告人查永海和杨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经人劝说后和解并约定去排挡喝酒。尔后,被告人查永海和杨某甲、杨某乙、桂某甲、桂某乙、张某甲至云周街道繁荣村西河路邮政银行门口的排挡继续喝酒,其间,被告人查永海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前来帮忙打架,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岑某甲到场帮忙。被告人岑某甲、王某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查永海指认了杨某甲,被告人岑某甲、王某某等人便上前殴打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桂某乙、桂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岑某甲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杨某乙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主要损伤为头部软组织擦挫伤,左耳后、左腰背部及左腹部各一处创,其中左腹部创贯穿腹腔,致小肠多发性破裂、降结肠系膜破裂,已行剖腹探查、小肠破裂修补、降结肠系膜破裂修补术,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桂某甲主要损伤为右颞顶部一处创,长1.0cm;右额部、后背部擦挫伤,累计擦伤面积大于20. 0cm²,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桂某乙主要损伤为左上臂、右肩部、腰背部、项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中颈部挫伤面积大于2.Ocm²,体表挫伤面积大于15.0cm²,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甲主要损伤为两侧前臂、右腕部、胸背部、右颈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中颈部挫伤面积大于2.0cm²,累计挫伤面积累计大于15.0cm²,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查永海于2019年9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岑某甲、王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已与四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共赔偿人民币10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罗某某、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桂某乙、桂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20110

附:

    1.被告人查永海、岑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038****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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