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查莫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9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枞阳县**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查某某与他人在枞阳县**镇**居委会七楼姚某某的公司食堂吃饭饮酒,于当日21时许驾驶皖******号轿车由枞阳县城出发至**镇,又于23时许开车返回枞阳县城,行至枞阳县466省道2.2KM处与赵某某停在路上的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赵某某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发现查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即将查某某送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其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查某某、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 杨  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号**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卷外材料(协议书)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