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查震啸,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社区**小区**栋**室,住该处,系铜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社区**乡**粮站**栋**单元**室,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丙,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丁,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号,住铜陵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戊,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室,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查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组** 号,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震啸、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洪某某、王某某、朱某戊、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日、20 19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铜陵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铜政告**第**号),确定对本案被告人所在的经济开发区**村部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该公告明确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7年5月3日,因上述征地范围内的“**项目”开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编号:铜开征字[****]**号),对开发区**村部分未征收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其中包含**使用土地200亩),2017年8月份,被告人查震啸与八户**村村民即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丁、朱某戊、朱某乙、朱某丙、查某某、洪某某、王某某为非法获取政府征收补偿款,决定共同购买树苗在已征收的土地上栽种,并共同商定,栽种后,由查震啸以其所属**园林公司的名义向政府申领补偿。2017年9月,上述九名被告人共同在已被**项目征收的土地上抢种抢栽苗木约4000株。2017年11月份,查震啸等人向开发区征迁中心隐瞒了该4000余株树苗实际系九户村民于2017年9月份抢种抢栽,以该批树系其公司苗圃基地的树苗为由,向铜陵经济开发区征迁中心申报补偿。2018年1月份,查震啸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中心签订《铜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协议》,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对九名被告人所种植的该4000余株树苗赔偿了补偿款共计17.26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征地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土地征收公告、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抢栽抢种苗木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鲁某某、黄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查震啸、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洪某某、王某某、朱某戊、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震啸、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洪某某、王某某、朱某戊、查某某等九名被告人为非法占有政府青苗补偿款,在政府已征收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树苗之后,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17.26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查震啸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镇**社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朱某丙在其住处住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朱某丁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铜陵市**小区**栋**室候审;
被告人朱某戊在其住处铜陵市铜官区**村**组**室候审;
被告人查某某在其住处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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