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柯上恒,绰号:人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在2011年7月19日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上恒涉案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8或9月份,事主李某甲、柯某甲因买车的事与被告人柯上恒发生矛盾,柯上恒因此怀恨在心。2016年9月23日凌晨,柯上恒打电话给李某甲,问李某甲在何处,当柯上恒知道李某甲在同庆镇**大排档后,就纠集“牛某某”、“广西佬”以及几名不知名男子(以上人等均身份未明,另案处理),对、柯某甲进行报复。柯上恒和“牛某某”等人准备好水管、木棍、刀、口罩等工具后,就驾驶两辆小车窜到化州市同庆镇**大排档处找到李某甲。柯上恒、“牛某某”、“广西佬”以及几名不知名男子就戴上口罩,手持水管、木棍、刀等工具下车冲向李某甲,用水管、木棍、刀等工具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柯上恒、“牛某某”、“广西佬”等人殴打完李某甲准备离开时,柯某甲刚好驾驶小车来到现场。柯上恒、“牛某某”、“广西佬”等人看到柯某甲后,马上手持水管、木棍、刀等工具对柯某甲进行追赶并实施殴打。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2016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柯上恒因私人恩怨纠集李某丙、庞某某、林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密谋报复梁某某、劳某某、董某某、李某丙等人。先由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无牌小车搭着李某丙、庞某某到林某某家中取出二支来复枪,再与柯上恒等人驾驶的另一辆深色丰田大霸小车一起到化州市城区寻找梁某某等人实施报复。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丙、庞某某、林某某等人驾驶的两辆小车(柯上恒乘坐的小车在前,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人所乘坐的小车跟随在后)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橘城南路**便利店附近路段时,发现梁某某、李某丙、董某某、劳某某所驾驶的一辆墨绿色小车停在**便利店门口买东西,于是柯上恒乘坐的大霸小车停车,然后柯上恒打开车门下车拿着棍状物走向梁某某等人。梁某某等人发现了柯上恒后马上驾驶小车往化州市十一万**逃离。跟随在后的林某某等人看到梁某某等人驾车逃离后,马上调转车头追上去,柯上恒也赶紧上大霸小车调转车头去追梁某某等人。当林某某驾驶黑色小车搭着李某丙、庞某某追赶梁某某等人至**玻璃厂附近时(柯上恒等人的大霸小车没有及时追上),李某丙从小车的天窗处伸出半身,拿出一支事前准备好的左轮来复枪朝着梁某某的墨绿色小车开枪,庞某某也从副驾驶位置伸出半身,拿出事前准备的一支某甲米多长的来复枪朝着梁某某等人的小车开枪,李某丙、庞某某人前后开了约5枪,击中梁某某驾驶的绿色丰田小车的车尾,梁某某等人听到枪声后加速往下郭河西车站方向行驶。当梁某某等人被追赶到化州市**附近的桥洞时,梁某某的小车撞到桥洞底附近的墙而停车,林某某等人看到梁某某等人的小车撞车后马上开车逃离现场。李某丙及庞某某当时所持的二支来复枪被李某丙放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村**号其家一楼的楼梯底收藏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扣押。经茂名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丙家扣押的二支来复枪,其中一支某乙制式12号猎枪,一支某乙自制仿12号猎枪,均为火药为动力,均可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相关物证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表;户籍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上恒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上恒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荣华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超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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