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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上级、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117号

被告人柯上级,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三里**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小区**酒行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柯上级及值班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到南安市**街道******后门边,盗走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东威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入口处的路边,盗走吕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97元)。

3.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后门边,盗走李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元)。

4.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镇****停车棚,盗走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体育场内***店门口,盗走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109元)。

6.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公交车站旁***店门口,盗走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小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925元)。

7.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镇******的楼下停车场,盗走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23元)。

8.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南安市**镇**庄街**号******的一楼楼梯口处,盗走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6元)。

2020年10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镇********店内抓获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陈某某扣押被盗的五辆摩托车及三辆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底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吕某甲、陈某甲、王某某、吕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3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发改认定[2020]304号)更改的说明》;

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上级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莹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柯上级、陈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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