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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世锋诈骗、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柯世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世锋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柯世锋与黄某甲(已判刑)系“威尼斯国际”网络赌博平台的管理者,承租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金水湾9栋一单元701房和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书香门第AF栋一单元901房两处地点,先后招募黄某乙、柯某乙、李某甲、苏某某、黄某丙、郑某某、沈某某、廖某某(以上八人已判刑)、叶某某(另案处理)成为“威尼斯国际”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组成犯罪集团。柯世锋、黄某甲提供电脑、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作案工具,由黄某乙等人通过QQ或微信聊天软件引诱参赌人员进入该网站赌博,使用个人代理帐号或共同的代理帐号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柯世锋和黄某甲还负责维修电脑和网站,并会组织聚餐和交流会,督促黄某乙等人发展会员。黄某乙等9人除每月有固定工资4000元外,还可从各自引诱到的参赌人员投注的总额中抽取0.5%-10%作为利润分成。2016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黄某乙、柯某乙、李某甲、苏某某、叶某某5人共用代理帐号vns178发展会员数896名。黄某乙于2016年3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另外其个人代理账号VNS010和VNS704共引诱到约26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共获利约91000元。柯某乙于2016年3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获利77000元。李某甲于2016年5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获利116600元。黄某丙于2016年9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使用vns049个人代理帐号共发展了708名会员,共获利50500元。苏某某于2016年4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获利约70000元。郑某某于2016年2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使用vns178999个人账号共发展了250名左右的会员,共获利90000元。沈某某于2017年3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使用的V178899个人代理帐号共发展了123名会员,共获利25000元。廖某某于2017年6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使用的代理帐号V33333至今共发展了29名会员,共获利12150元。 

被告人柯世锋和黄某甲作为管理员,要求黄某乙等推广员将赢钱多要提现的客户封号、拉黑、踢群,导致其不能取回赌资本金(即参赌人员不可能赢钱)。黄某乙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引诱、欺诈其他人进入该网站赌博,由黄某乙引诱到的参赌人员谢某某在威尼斯国际赌博网站赢钱约80000元后申请提现,黄某乙等人将谢某某的账号封掉,导致谢不能在该网站内取回20062元的赌资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苏某某等证人证言,电脑等物证,会员情况截图、QQ聊天记录等书证,同案人黄某乙等9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世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世锋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追究柯世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柯世锋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广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柯世锋现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八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两张。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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