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柯某某,曾用名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九江市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被告人柯某某任江西**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分公司的货款账户(账户:中国银行1417********)内资金转到其个人账户里,并采取减少收入、删除记录等方式篡改**分公司货款账户电子流水对账单,与公司财务会计平账,侵占公司资金,并用于赌球等活动。经鉴定,柯某某侵占金额为人民币5190548.31元。
被告人柯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5190548.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七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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