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柯亨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镇**坊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29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2月14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2月2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8月15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亨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柯亨林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安琪儿”网吧12号机位,趁被害人文某某在椅子上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桌上一部价值人民币733元的“OPPO牌”R15型手机和一张居民身份证。
2、2020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柯亨林到晋江市**镇**村“金三角”网吧45号机位,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桌子前沙发椅上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胸前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72元的“OPPO牌”A11型手机。
2020年7月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厦门市同安区**附近抓获被告人柯亨林,扣押赃款人民币390元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柯亨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赃款人民币390元;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监控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亨林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和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亨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亨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亨林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亨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柯亨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柯亨林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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