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柯其军,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柯其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柯其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汉族,初中文化,废旧回收个体经营者,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路**号(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废旧回收个体经营者,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路**号旁私房(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其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柯其军至无锡市新吴区宁沪高速公路梅村至坊前段,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方法,多次盗割高速公路沿线附属交通设施电缆共计5580米,破坏的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14.92万余元,并危及到公共安全。后被告人柯其军将上述电缆分别销赃给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得款人民币4.1万余元。
2020年3月底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上述高速公路电缆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从被告人柯其军处予以收购,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20年3月至4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述高速公路电缆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从被告人柯其军处予以收购,销赃价值共计人民币3.98万余元。
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新吴区将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抓获,同年7月16日在本市新吴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万元,均由公安机关暂扣。另被告人袁某某检举揭发其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电话记录等书证;
1.证人吕某某、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1.被害单位人员李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的陈述;
1.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证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1.微信收款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其军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袁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其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揭发其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其军、袁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子良
检察官助理 邱 洁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柯其军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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