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柯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区**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17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6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璇,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军、周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3月2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璇和彭某某(已判刑)、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租赁*号楼*单元**号门面开办“洗浴中心”经营卖淫嫖娼场所,从中获利。周璇负责卖淫场所的总财务,彭某某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联系被告人柯军为该场所提供卖淫女从事有偿性服务。之后,柯军安排罗某甲(已判刑)等人在该场所担任**务**,负责组织、介绍卖淫女给嫖客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彭某某、周璇安排陈某某(已判刑)和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银、记账等,邓某某负责保管卖淫场所的营业现金收入并将每日营业额交给周璇。2018年11月16日晚11时许,石某某、罗某乙、周某某等人在该卖淫场所与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璇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投案。同月26日11时许,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民警在仙桃市**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柯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柯军、周璇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军、周璇组织他人卖淫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柯军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周璇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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