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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少涛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07号

被告人柯少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少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柯少涛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柯少涛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C215仓内,因内务问题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并伙同同案人陈某某、江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将胡某某打伤。2020年1月10日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少涛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少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少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少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柯少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柯少涛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七个月。柯少涛犯盗窃罪、诈骗罪,在上述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柯少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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