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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巧云受贿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柯巧云,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路边**宿舍**栋**号,住陆丰市**镇**城**栋**单元**,原汕尾市公安局**支队**所四级警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尾市海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巧云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经报请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柯巧云在任汕尾市**所**岗经办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汕尾市辖区内58家驾校的驾驶证业务额外费用归个人所有,涉嫌受贿共计1880770元。

1.多次收受汕尾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黄某甲贿送94440元。

2.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刘某甲贿送157240元。

3.多次收受汕尾市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彭某甲贿送79820元。

4.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陆河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展有限公司财物,收受**驾校法人代表、业务员钟某某贿送382770元。

5.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收受**驾校老板陈某甲、业务员邹某甲贿送61020元。

6.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卢某甲贿送68780元。

7.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林某甲贿送47620元。

8.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乙贿送13300元。

9.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老板王某甲贿送10240元。

10.多次收受汕尾市陆河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展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罗某某贿送10000元。

11.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丙贿送21370元。

12.多次收受汕尾市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郑某甲贿送10420元。

13.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汽车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老板田某某贿送38160元。

14.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老板蔡某某或业务员贿送6900元。

15.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乙贿送12820元。

16.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周某某贿送9200元。

17.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丁贿送740元。

18.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林某丙贿送2920元。

19.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谢某某贿送6140元。

20.多次收受汕尾市红海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法人代表刘某乙贿送8620元。

21.多次收受汕尾市红海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红海湾**驾校老板莫某某贿送4660元。

22.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法人代表李某甲贿送2000元。

23.多次收受陆河县**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余某某贿送2000元。

24.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戊贿送55200元。

25.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丙贿送47000元。

26.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方某某贿送19120元。

27.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林某丁贿送24720元。

28.多次收受陆丰市碣石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业务员卢某乙贿送8280元。

29.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法人代表林某乙贿送48880元。

30.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法人代表张某某贿送17960元。

31.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黄某乙贿送8860元。

32.多次收受陆丰市南塘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李某乙贿送16620元。

33.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郑某乙贿送14180元。

34.多次收受陆丰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黄某丙贿送37000元。

35.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法人代表林某戊贿送38420元。

36.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已贿送28780元。

37.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林某己贿送14140元。

38.多次收受汕尾红海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邹某乙贿送23380元。

39.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吴某某贿送23200元。

40.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安某某贿送58360元。

41.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工作人员颜某某贿送42500元。

42.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庄某某贿送23780元。

43.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邹某丙及工作人员邹某丁贿送35640元。

44.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刘某丙贿送38440元。

45.多次收受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李某丙贿送33800元。

46.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庚贿送29920元。

47.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辛贿送8000元。

48.多次收受汕尾市陆河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罗某某贿送8000元。

49.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彭某乙贿送15000元。

50.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莫某某贿送7790元。

51.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业务员黄某丁贿送50000元。

52.多次收受汕尾市海丰县**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朱某某贿送11760元。

53.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黄某戊贿送1000元。

54.多次收受陆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王某乙贿送4500元。

55.多次收受陆丰市城东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庄某某贿送12000元。

56.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陈某壬贿送7360元。

57.多次收受海丰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王某丙贿送4000元。

58.多次收受汕尾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物,共收受**驾校老板施某某贿送12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柯巧云的家属为其退赃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巧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巧云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汕尾市公安局**支队**所**岗经办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巧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巧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柯巧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柯巧云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其中补充证据材料卷一册)。

3.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本院讯问被告人柯巧云的笔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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