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柯某某多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从陈某某等人处租借的车辆质押,或者将伪造的克隆车质押,骗取接受车辆质押人的钱款。陈某某明知该情况仍多次将车辆租借给柯某某。至案发,被告人柯某某共骗得至少94.09万人民币(币种,下同)。被告人柯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租车费、赎车费、利息及赌博挥霍。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柯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从陈某某处租借的浙JN****号奥迪Q5质押给黄某某,骗得8.91万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柯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从林某某处租借浙JB****号玛莎拉蒂吉博力质押给黄某某,骗得24.75万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柯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在严某某介绍下将从陈某某处租借的浙J7****号宝马520质押给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骗得至少15.04万。经认定,该车市场价格26.5万。
4、2019年2月,被告人柯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在严某某介绍下将从陈某某处租借的浙JL****号宝马525质押给林某某等人,骗得至少14.1万。经认定,该车市场价格20万。
5、2019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从陈某某处租借了浙J2****号奥迪A6,让其朋友徐某某(已判)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质押给严某某介绍的林某某等人,骗得至少14.1万。经认定,该车市场价格27.5万。
6、2019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先在宁波二手车市场购买了浙JV****号宝马740,后又从广州购买一辆已报废、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已伪造成浙JV****号的宝马740,即浙JV****克隆车。3月25日晚,被告人柯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将该克隆车质押给翁某某,骗得17.19万。
案发后,陈某某、严某某支付给林某某等人约11万元,林某某将浙J7****号宝马520、浙JL****号宝马525、浙J2****号奥迪A6归还陈某某。浙JN****号奥迪Q5的按揭贷款担保人浙江**有限公司支付给黄某某9万元后取回该车。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扣押了浙JB****号玛莎拉蒂吉博力。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车辆档案、机动车行驶证、借条、协议、合同、银行明细、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严某某、朱某某、江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及同案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卷外的机动车行驶证四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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