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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德志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柯德志,曾用名柯德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单元**室,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德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柯德志来到黄石市下陆区**院**大门口“**网吧”,从一楼防盗网爬至二楼阳台,剪断二楼防盗网进入网吧内部,其先将墙壁两侧的监控视频线路剪断,之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机箱打开,窃得英特尔I5 7400型号CPU  58个,4460型号CPU  8个,金泰克牌16G内存条32根,8G内存条68根,在机房服务器处,窃得CPU三个、32G内存条4个、8G内存条8个,另外从机房库存的散件里,窃得迅景A570显卡24片,I5 4460型号CPU  20个、8G、4G内存条20根。次日,被告人柯德志前往黄石市下陆区**路的“**快修”店询问销赃价格,4月10号中午12时许,柯德志再次来到该店,从随身携带的深灰色“耐克”双肩包拿出CPU、内存条询问销赃价格,该店老板杨某某与同行联系后得知该批CPU、内存条系“**网吧”失窃物品,于是立即报警。侦查人员赶至“**快修”店将被告人柯德志当场抓获。

2020年4月15日下午17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柯德志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查获CPU、内存条若干和作案时所穿的鞋子一双。

经鉴定,在柯德志家中查获的鞋子鞋印与侦查人员在“**网吧”被盗现场所提取脚印一致。经认定,22根被盗的金泰克牌16G内存条价值人民币8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柯德志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德志供述和辩解;5.足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被盗网吧监控及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德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柯德志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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