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柯德鑫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柯德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德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柯德鑫到晋江市**镇**村路**号**楼,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34元的苹果iPhoneXR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柯德鑫处扣押到上述被盗手机及人民币1312.86元,后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柯德鑫在晋江市英林镇**村**路附近被巡逻队员查获并扭送至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

被告人柯德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德鑫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柯德鑫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德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德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德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柯德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被告人柯德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柯德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紫凡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德鑫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