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柯昌友,绰号“日本佬”,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镇**村**号。200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镇**村**组。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昌友、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上午11 时许,被告人柯昌友伙同柯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咸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柯昌友趁无人之机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一单肩包内存放的3200 元现金、一件老牌中国黄金千足金项链(质量5.51 克)、一件中国黄金牌千足金吊坠(3D工艺、质量2.30克)、一枚纪念币盗走,然后乘坐在外望风接应的被告人柯某某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柯昌友分给柯某某1400 元现金,其余被盗现金、物品被其占有。经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325元、被盗黄金挂坠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昌友、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柯昌友、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昌友曾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昌友、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俊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昌友、柯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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