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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丙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柯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土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5时至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柯某丙和朋友柯某甲、柯某乙等人在长乐区**镇**村楼下**号柯某甲家中喝酒,期间柯某丙喝了3瓶易拉罐330ml装的酒精浓度5°的喜力啤酒。当天17时30分至20时左右,柯某丙又到长乐区**镇**村**号柯某乙家中喝酒,期间柯某丙喝了5瓶500ml装的酒精浓度5°的喜力啤酒。20时左右,柯某丙将电动车骑回家,随后独自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收费站上高速往福州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途经福州机场高速公路B道35公里800米(里仁大桥)时,闽******号小轿车车头与道路右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1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丙血液乙醇含量为119.8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

2019年1月9日柯某丙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公告停止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公告公布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车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乙、柯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柯某丙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丙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案发当日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19.8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柯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丙联系电话:159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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