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27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福建**中学数学教师,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设备修造厂工人,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街**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镇**小区**楼**号。被告人化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店主,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超市店员,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本市雨花台区**街**幢*甲、*乙室实际经营。公司成立后,在未获取国家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三人利用其公司自行开发的“**优服”App软件,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作为“**优服”虚拟公司CEO,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帮助明我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领取报酬并按比例获取提成。
经审计,与被告人柯某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2039人,充值金额合计2694.3784万元,提现金额合计1856.3344万元,其中1525人损失1133.3386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139名,投入金额为873.8811万元,其中133名集资参与人损失573.1821万元。
与被告人化某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1735人,充值金额合计2202.3592万元,提现金额合计1386.9153万元,其中1240人损失883.7748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68名,投入金额为485.9079万元,其中63名集资参与人损失288.1649万元。
与被告人吕某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923人,充值金额合计1573.3426万元,提现金额合计892.7701万元,其中705人损失747.7356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82名,投入金额为542.3122万元,其中80名集资参与人损失396.5413万元。
与被告人兰某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649人,充值金额合计744.2752万元,提现金额合计321.3605万元,其中561人损失434.9149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共50名,投入金额为317.4029万元,其中50名集资参与人损失219.2678万元。
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7月15日、7月3日、7月1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优服”公众号截图、“**优服”APP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继婷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戚某某、任某某、尚某某、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化某某、吕某某、兰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8883****;被告人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23482****;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07788****;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2403****;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六十二册、审计报告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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