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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吕某某等12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1988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3年4月21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身患****于2019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吕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庚,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辛,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号。2005年5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吕某壬,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吕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吕某癸,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04年3月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身患**于2019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柯某某、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吕某癸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巍山县**镇太平街吕姓家族与大仓镇文明街潘某某、陈某某等农户有土地山林纠纷。2019年2月17日21时许,吕姓家族吃完年夜饭后,被告人吕某甲、柯某某组织吕姓家族成员开会,商量收回争议山林管理,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后因与对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吕某甲、柯某某便于当晚组织、安排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吕某癸等人于第二日上山砍树。次日,吕某乙、吕某丙等10名被告人携带锯子、砍刀、斧子等工具到巍山县**镇高潘二山(糙米梁山),将大仓镇文明街潘某某、高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潘某甲、高某丁、高某戊等户栽种在争议山地内的核桃树、红雪梨树等林木共计219棵砍毁。经鉴定,被砍毁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3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吕某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柯某某、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吕某癸违反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32750元,数额巨大,十二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甲、柯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吕某癸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云龙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电话1398859****)、吕某丁(电话1575284****)、吕某辛(电话1822165****)、吕某壬(电话1398851****)、吕某(电话1352972****)、吕某癸(电话13508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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