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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坊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柯某某在2019年间以获利为目的,购买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通过QQ联系收购人员,以每套(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卡、公章、对公账户)400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转卖,共计转卖8套。

2.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自己卖给殷某某的银行卡内可能有钱后,在明知卡内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卖出的建行卡挂失补办,将卡内的人民币100500元(大写:拾万零伍佰元整)据为己有。之后周某某又将自己卖出的银行卡内可能有钱的信息告诉了被告人柯某某。柯某某从周某某处得知卖出的有陈某某的银行卡并取得陈某某的联系方式,在明知陈某某卡内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诱骗陈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办,并将陈某某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三张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298700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据为己有。

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非法买卖营业执照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犯罪所得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犯罪所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14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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