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柯某甲、张某某及其他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到阳新县光谷广场糖果树ktv,准备开包厢唱歌。被害人何某某(系ktv服务员)告知柯某甲、张某某等人,因时间太晚ktv要关门了,不能开包厢。张某某听后非常不满,便用手砸了前台电脑,并扇何某某耳光,柯某甲见状也翻过前台殴打何某某。这时,被害人马某某和郑某某(二人系KTV保安)上前拉扯,张某某便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打砸店内啤酒瓶、广告板等财物。
2019年1月15日凌晨,柯某甲和张某某应陈某甲(另案处理)邀约,前往阳新县安居易宾馆,准备报复殴打张雨。在打开疑似张雨住下的8411房间后,张某某、柯某甲、陈某甲三人冲了进去,结果发现房间内的人并不是张雨,而是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质问三人要干嘛,陈某甲见其态度不好便上前对其进行殴打,柯某甲见状也用装有水的饮料瓶砸向某某某的眼睛随后张某某、柯某甲冲上前和陈某甲一起对某某某实施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甲和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和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例、监控视频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甲、曹某某、陈某丙、柯某乙、刘某某、李某乙、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郑某某、马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何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某的法医学伤情鉴定;5、陈某乙、何某某、陈某甲的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柯某甲和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春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柯某甲、张某某均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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