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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刘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王某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搭建“亿万家”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赌资并从中提成收取费用。2020年1月,“亿万家”平台投入运营,王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在逃)在“亿万家”平台开设代理账户并发展下线。杨某某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等人为码商,在“亿万家”平台抢单、跑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柯某某在杨某某(在逃)的介绍下,自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中旬,其使用自己的以及请亲属帮忙先后申请的近9个支付宝账号绑定“亿万家”平台,在其居住的广西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或经营的**店中进行“抢单”跑分,仅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5日,柯某某在“亿万家”平台跑分帮助转账的流水达人民币1224480元,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杨某某(在逃)的介绍下,自2020年2、3月至2020年5月底,其使用自己的以及请亲属帮忙先后申请的近二十个支付宝账号绑定“亿万家”平台,在其居住的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家中进行“抢单”跑分,仅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6日,李某某在“亿万家”平台跑分帮助转账的流水达人民币1379178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广西兴安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亿万家平台数据表、支付宝收支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刘某某、张某某、盘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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