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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杨某某等3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社区**委**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委**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至南宁市青秀区**栋**楼电动车停放处将停放在此地的一辆红色松吉电动车和一辆黑色捷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的红色松吉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00元,黑色捷豹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1375元,犯罪数额共计1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铮

检察官助理:陈慧慧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57999****;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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