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柯某某与林某某合伙在长乐区**街道**花园**区附近的**茶店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麻将和打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人约定五五分成。在此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分别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万多元。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乐区**花园**区附近**茶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4万元,分别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万多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锋
检察官助理:吴成所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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