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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巷**公司宿舍***室,住池州市贵池区**巷**号楼***室。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住池州市贵池区**巷**号楼***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柯某某在本市贵池区的**超市三楼工作区因琐事发生口角,柯某某当晚便将此事向领导反映。1月21日上午,柯某某在家中将此事告诉其儿子王某乙(另案处理),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回家,三人在家商议于下午到超市“处理”,“教训”陈某某。14时许,柯某某携带木条来到超市三楼,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随后赶至超市,三人在超市三楼后仓区等待。在陈某某与人在过道交谈时,王某甲冲上去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柯某某手持木条、王某乙手持雨伞上前参与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左膝受伤。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1.陈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陈某某头部、颈部、腹部、左膝部损伤均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投案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巷***号楼***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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