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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开摩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骑三轮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经预谋以“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程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通过微信接收刘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数额通过微信转账上报给上家即被告人柯某某。经查,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接收他人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7.8万元以上,被告人柯某某将其中的5万余元用于自己开盘坐庄,其中的2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向上家下注。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街道**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柯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本、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通过互联网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剑

检察官助理:余丽章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523****(柯某某)、1366904****(程某某)。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补充材料卷宗一册。

4.被告人柯某某社会调查材料一份。

5.被告人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材料。

6.暂扣款票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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