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号。其曾于2005年9月9日因犯绑架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其曾于200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曾分别于2012年4月、2013年9月、2016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3日重报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结伙先后四次到茂名市茂南区广东**有限公司和茂名市**有限公司盗窃钢材。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转移被盗钢材过程中被抓获,现场查获部分被盗钢材。经价格认定,四次被盗钢材价值共计2967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柯某某、莫某某的刑事责任。柯某某具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莫某某具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及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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