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2********,四川省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暂住绵阳市**路**段**座**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6********,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街**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为其车辆川B8****投保,陈某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2019年11月14日上午,陈某某驾驶川B8****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因超过期限无法报保险,为获取保险金,陈某某的女婿被告人柯某某提议通过摆假现场的方式骗取保险金。陈某某表示同意。同月17日,柯某某驾驶川B8****车辆行至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龙王村,故意与停放在路边的工程车辆发生碰撞,后于上午10时,柯某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报案,称发生事故。因碰撞点存在疑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约谈柯某某、陈某某二人,二人仍隐瞒事实,并要求理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理赔中心于2019年12月9日向川B8****车主陈某某支付18175元。该公司在后期排查中,因发现涉案车辆损失痕迹不符,涉嫌伪造保险事故,遂于2019年12月16日向绵阳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月8日,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主动到案。2020年1月13日陈某某退赔18175元。二被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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