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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7********,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51********,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柯某某在茂南区**镇**村附近山村等地开设赌场,从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4日开设赌场的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285000元。其中,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镇**村**组**号家中开设赌场,陈某某每场收取150元场地费;2020年5月14日17时许,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查获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及参赌人员等,查扣“翻摊”赌具一副(摊子230粒、曲尺一把、茶杯2只)和赌资10725元人民币。

被告人柯某某供认共获利约5万多元,并于2020年5月15日向公安机关交出赌博获利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依法

检察官:邓礼进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陈某某家属)

2.案卷4卷、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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