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月12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被释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6********。汉族,住化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6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一辆粤K02****男装摩托车到茂名市茂南区**镇卫生院内,盗走被害人温某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B****,车架号:LC6TCG3X6********,发动机号码为:FL******)。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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