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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鄂州市华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鄂州市华容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流氓罪被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判刑1年缓2年。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柯某某涉嫌借用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资质并制定该两家公司的商务标报价数目,对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新建工程进行串通投标,后湖北新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柯某某作为实际承建人对该工程进行承建谋取违法所得15916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条、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等九联、湖北新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筑服务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开标情况表、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湖北**公司鄂盛价鉴字[2019]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资质证书;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谋取违法所得159165.28元,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学军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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