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新冠疫情,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阳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在**市**镇人吴某某、唐某某处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13本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13本,共计26本。在**镇向12人出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各12本,共计24本,从中牟利。经湖北省**区政治工作局对柯某某买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进行鉴定,证实柯某某买卖的证件均为假证。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12本(持有人分别为:柯某某、谭某甲、费某甲、谭某乙、谭某丙、黄某甲、费某乙、姜某甲、姜某乙、某某某、黄某乙、胡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12本(持有人分别为:柯某某、谭某甲、费某甲、谭某乙、谭某丙、黄某甲、费某乙、姜某甲、姜某乙、某某某、黄某乙、胡某某);2.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谭某丁、胡某某、黄某甲、费某乙、姜某甲、姜某乙、某某某、黄某乙、费某丙、谭某甲、费某甲、谭某乙、谭某丙、洪某某、冯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省**区政治工作局《证明》;6. 柯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共24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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