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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交通肇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鲤城*****号电动自行车沿温陵北路左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本区温陵北路003号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况,碰撞前方行人庄某某,造成被害人庄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庄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庄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能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辨认、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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