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住竹溪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0的小型面包车从竹溪县**镇**大道**小区向**镇**村方向行驶。柯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竹溪县**镇**村路段,同横穿马路的行人向某某(竹溪县**镇**村**组村民)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柯某某请路人万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柯某某在现场等待,向某某被送至竹溪县中医院抢救。2019年9月3日14时,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向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竹溪县**镇**大道**小区**室,联系电话1323566****。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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