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柯某某驾驶无号牌永久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自阳新县***厂向**镇**村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浮屠镇汪佐村二组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王某某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倒地受伤。次日2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柯某某在受害人王某某家中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石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柯某某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柯某某现居住于阳新县**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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