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阳新县“******馆”**,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号,住阳新县**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柯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凌本”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新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0时6分许,柯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行至阳新县****广场路段时,与行人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柯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将伤者送至医院,后交警至医院将其传唤,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柯某某方已与死者家属达成36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前期赔偿款26万元,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事故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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